个人账户收支企业款项的会带来哪些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公司经营的生意,货款全部打到了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股东)个人的账户”,这样的经营行为,会带来哪些法律责任呢? 特别是对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而言,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就上述问题,我们简单汇总下:
一、买方将货款打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从上述规定我们可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但由此取得的财产利益及法律后果归属应于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买方实际是与公司在做生意,应该将货款打到公司账户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且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受损失的法人可以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往往是该公司股东,该行为就会导致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的混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禁止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如果股东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势必会造成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混同,这样带来的法律后果是,股东将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买方将货款打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的行为违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买卖货物的经营行为是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税款的,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可知,公司所收货款没有打到公司账户而是付款到了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未将货款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是偷税避税行为,应该上述法律规定将所欠各项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补齐。
四、买方将货款直接汇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综上可知,买方将货款打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涉案金额符合我刑事立案标准,还要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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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1

第2个回答  2021-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多公司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会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和支付公司的款项,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无法证明款项用途,公司人格因此失去法律上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务中,股东个人与公司账款不分极为常见,这给股东个人带来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认定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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