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个月工资发放规定

如题所述

一、第十三个月工资作为一种奖励性工资,只有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经人社局批准审查后,才能发放给员工。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因处分而处于立案审查阶段,考核结果未定的员工,将不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三、对于在6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员工,不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而对于6月30日之后退休的员工,则必须发放。
四、全年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将不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五、新招聘的员工,其第十三个月工资将按半数发放。
六、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的员工,其第十三个月工资也将按半数发放。
七、离岗休息的员工,必须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
八、第十三个月工资将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中。
十三薪,通常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获得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这通常意味着,员工在每年的12月份,会收到一个额外月的薪水。然而,具体发放情况也可能因公司而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适用该法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该法执行。
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一定标准支付工资。这些标准包括:1)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2)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3)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的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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