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理念不到位
部分行(社)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经营上重规模扩张、轻风险防范;管理上重任务考核、轻思想教育;用人上重业务能力、轻道德品行。
内控上重制度建立、轻过程控制等。“唯以数据指标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致基层分支机构案防工作呈现“宽松软”的状态,基层员工思想职业道德、法纪观念、合规意识有所淡化。
二、行为排查不到位
部分行(社)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新兴业务领域方面的排查频度、力度不够。排查发现问题后仅简单地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忽视了举一反三及后续整改。上述情况易造成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发现不及时、违规行为纠正不到位、责任追究处理不严厉,导致一些员工存在侥幸心理,留下案件风险隐患。
三、问责处罚不到位
一些行(社)在对案件责任人和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往往避重就轻、处而不罚或弹性处理,制度形同虚设。
一是为了业务发展,带病提拔。有些违规行为责任人虽有违规但因拓展业务需要仍予提拔重用。
二是为了队伍稳定,带病流动。担心影响违规责任人职业发展,通过平级调离等形式“保护”违规责任人,未作降职降级处理。
三是为了维护形象,包庇纵容。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使得一些应该及时处理的问题长期搁置。
四、方法手段不到位
目前,各行(社)开展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都以参与非法集资、与客户非正常资金往来、违规代客办理业务、违规使用印章、经商办企业等为重点。
五、上级主管部门跟进不到位
虽然对员工的异常行为排查情况,各行(社)均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报送,而上级与监管部门因受限于自身实际情况,对于各行(社)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调查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及时跟进,处置、监管震慑作用有所削弱。
相关建议
一、建立科学排查机制。适当缩小排查范围,排查重点应集中于法案可能性大的重要业务操作岗位或重点人员。改变排查方式,一般而言排查活动不宜公开进行,应采取低调、隐秘方式开展排查。探索改变排查方法,家访宜选择员工生日、重大节日等特殊节点进行。
将员工行为风险防范的工作思路从传统的发现问题、事后补救,逐渐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主动实现风险关口前移,真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排查各行(社)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在排查工作中的责任,严格督促落实排查制度,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明显异常行为,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酿成事故或发生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排查人的责任。
三、调动员工参与热情。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思想道德教育,营造团结、奉献的工作氛围,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将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命运紧密结合,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