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序号能跳级使用吗 如用了一、后不用(一)而直接用1.

如题所述

公文的序号是不能跳级使用的
公文之所以叫公文,就是因为他有着严谨的格式要求和规范用语
对对外的公文,格式更加要注意,否则会贻笑大方

条款(项)式,公文的要求是这样的
1. 章断条连式。多适用于内容多、篇幅长的法规、规章制度。章、节、条均用小写汉字数目表示,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条下有的分款,款不带序数,一个自然段就是一款;条下面有的列项。项冠以带圆括号的汉字数码(一)、(二)等。项下可以分目,目冠以阿拉伯数字1、2等
2. 条文并列式。适用于内容不太多、篇幅不太长的法规、规章和一般的应用文书
形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另以其他数码为序数。若是只有一个层次,则以“一、”“二、”这类数码为序数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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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6
完全可以。国标中虽然列了四层序号使用标准,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包括一些解释说明材料中,都明确了可以如你所说,跳级使用的。
希望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2-12-18
严格说不允许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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