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出车祸,驾驶员死亡,货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a和b是朋友,a有一批货需要从s的手里买,并且要从s所在的甲地运到a所在的乙地,a找b帮忙找一辆车运输,b找到c,c没时间,于是c找到d,叫d来运输该批货物,b告诉d装货地点以及发货人s和收货人a的电话以及a所愿意付的运费,d同意,于是d去发货人s所在地装货,之后d在运输途中和油罐车追尾导致d死亡,并且货物完全灭失。请问a和b需要负责吗?另外c和s需不需要负责?货物该由谁赔偿?
补充:货车是d的堂哥的,d帮他的堂哥开车。这批货a给了s定金但是没有支付货款。
说的有点复杂,谢谢各位帮忙解答了!!
请各位解答者说明a,b,c,d,s,以及d的堂哥那些人需要负责,那些无责任。这中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或是运输关系。另外货物该由谁赔偿。
ps:车子是d的堂哥的,挂靠在一个贸易公司,营运证等手续齐全,但是没有货物保险。

首先要确定此事故中,货车有没有事故责任。其次要看货主与司机之间订立的什么合同,如果就是单纯的承运合同,货主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构成: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

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

《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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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这是一个人情债。正常来看:交通事故是交警认定书确认的责任人承担。所有损失按责任比例划分。其他承担,看人性!帮忙不能惹事,人情能不能代替原则。这要看货主是怎么想的!不过没有合同的事,是没有依据的。口头合同是人情在。如果是讲人情,就大家在将来的相处中,帮助死者家属。帮助货主再有挣钱机会。帮助车主共同致富。坏事变好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15
看双方什么关系,如果是运输合同,货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承担
第3个回答  2012-12-15
人性,自我安慰自我平衡。主要责任人是司机和车主。临时雇佣关系能多大责任,更不用说中间人了。车毁人亡,一切交给法院吧,自己搞不明白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2-14
有责任占4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