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某办事处工作5年,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在裁员,部门领导要求签《离职申请单》(“因个人原因”离职),并给予3个月补偿,不同意就调岗及工作地,但没有人事书面通知。其他办事处已经有人同意并签《离职申请单》、《经济补偿协议》,现由于我没有同意公司决定,公司也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我该怎么办?公司人员谁的通知可作为法律依据(人事部,公司副总裁,大区经理,办事处主任)?此种裁员程序是否已经违法--非法裁员?如果没有违法,我只能等书面通知吗?如果违法了,我是否已经可以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