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没到期,用工单位是否有权辞退员工?

我与公司10年6月1号签订的劳务合同,还有半年到期,公司要求我们提交辞呈,与另一家劳务公司签订新合同,我拒绝签订,公司要求我不用来上班,理由是公司与原劳务公司合同解除,公司与我没有关系了。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是否要给我出具相关证明?未出具相关证明前,我是否应该离开公司?我能否得到补偿吗,我该怎么做才能得到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员工没有过错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规定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规定的,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本人工资;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3、员工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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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9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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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1-29
你应该要求公司支付你赔偿金之后才考虑递交辞呈
第3个回答  2012-11-29
没有权利,违反了劳动法.
第4个回答  2012-11-29
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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