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2003年7月23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新劳动法后被人连续签订2次合同,分别是2008年12月31日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0日,现在公司突然提出来终止我合同,请问公司是否违法终止我合同,另外依照劳动法我能得到几个月的补偿。我2012年的年终奖能不能拿到,因为我们每年年终都有2个月的年终奖金发放。目前公司给我终止合同补偿是5个月,不给我年终奖金,请问是否合法,为什么?
还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公司不给三倍加班费,而是(法定节假日)上加班一天,过后给补休一天半,请问是否合理,终止合同之前的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
2008年------2012年12月30日连续签订2次合同了,请问公司这个时候给终止我合同是否违法,因为有人告诉我连续签订2次以上的劳动合同后,自然就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