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权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应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对于道路管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便,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向公众作出道歉。

第三,公众对于关系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活动应当抱有热情,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作出一点牺牲。这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第四,我国国家机关应当改革外交礼仪制度,尽量减少外交成本,提高外交活动的效率。

第五,大型的外事活动,应当统筹安排,不应该在人流密集的市中心举行。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国事活动与公民工作生活安排之间的冲突。

第六,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或者征用了公民的财产,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总之,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建立在公民意识普遍高涨的基础之上的。在公民能够自觉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征求民意,合理调度,充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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