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在普惠金融中起什么作用?

如题所述

一直以来,在金融圈内有看法认为,融资担保行为未提供有效金融资源,并未减少信息不对称等不利因素,只是转嫁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而已。事实上,自1840年瑞士诞生专业融资担保产业以来的100多年里,融资担保业对世界金融的繁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的发展历程中,更是不可或缺。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的桥梁。 现行融资担保行业的“宪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第1条便开明宗义,本行政法规的核心目的便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和“促进资金融通”。

融资担保如何对普惠金融产生作用

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在发挥一般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对金融领域具有两个明显的促进功能:一是为用户增信,二是金融信用放大。

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 专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能力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这是其一般业务模式。在被担保人进行招投标、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工程质量、付款保证等领域,通过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可以起到减少或替代债务人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减少占压债务人的流动资金,也起到了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通过第三方的担保增信,债务人在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生产流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获得或支持能力显著增加。如果没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一大部分用户获得金融支持的概率将大打折扣,甚至与金融支持无缘。担保增信成为了弱势用户与金融机构融通最直接的桥梁。

融资担保的信用放大作用: 在常规的担保业务中,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是种信用支持,其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只是种或然责任,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债务一定会违约,从而触动其实际承担责任。这种或然责任的内在机理,准许融资担保机构放大自己的信用。体现在具体的制度中,则是融资担保机构的净资产放大倍数。中国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达到15倍。

很明显,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利用这种自身资信的放大能力,为社会上的潜在用户放大信用。如果用户相对集中在小微、三农等金融能力弱势领域,必将大大促进该类企业的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普及率。这正是普惠金融的应有含义。根据2018年中国担保论坛会议公布的数据,“融资担保行业经过25年的发展,形成了净资产超过1.2万亿元、担保能力超过10万亿元规模的良好局面”。按照这个数字,仅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支撑能力,理论上最高可以达到18万亿左右。

这些信用支撑力如果全部在金融领域实现,带来的影响力已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换句话说,如果缺少了融资担保这一环节,金融市场注定是残缺不全的。从本质上看,融资担保创造并增加了金融竞争力,而不是简单的风险转嫁。

政府介入融资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融资担保凭借金融放大功能,为政府介入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提供了有效便捷的金融工具。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某国外学者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原因在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引起市场失灵。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介入担保是价格扭曲的原因之一而持否定态度。但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发达国家政府都在直接介入融资担保领域。

当今政府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逐步推行融资担保政策,对小微经济主体起到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一个微观的例子是,中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开始的20年的时间里,该公司“累计担保项目近3万个,提供了超2500亿元担保服务,其中担保项目中的95%以上都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

中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业的机制与实践: 截至2016年底,有据可查的中国融资担保机构大约为7225家。国有控股的机构在2014年为26.3%,此后比例逐年增高,其中农业担保机构已经超过65%。为了解决小微和三农领域的融资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加速了国家财政资金介入融资担保行业的步伐,提出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

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启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步伐。目前全国共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建省级农担公司。截至2018年末,共设立分支机构1520家(其中自设机构548家,与地方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972家业务网点),共有专职员工2457人(其中分支机构专职员工1499人),对全国1050个主要农业县的业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已建成上下联动、紧密可控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体系。

作为该体制的优秀典型,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劝耕贷”作为主导产品,截至2019年6月,累计为17338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总额76.28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覆盖全省65%以上的乡镇和省内全部贫困县、产粮大县、农业大县,其中一大部分用户得益于农业担保的增信,才获得了金融支持。我国政府利用融资担保机制,在金融获得能力相对差的农业生产、农村改造、农民生活领域,建立了不完全市场下的强大补充支撑。

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还单独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于2018年7月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661亿元,首期出资166亿元全部到位,并于2018年9月正式运营。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回归担保主业,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要求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并要求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政府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再次利用融资担保机制,构建起了全国性的可持续信用放大机制,直面小微实体经济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19年3月末,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累计已超过800亿元,担保户数超过50000户,政策效应开始显现。

中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何去何从

融资担保机制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也不容置疑。低收益与高风险的不匹配,势必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运行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该问题,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政府设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输血”。但是,如果政策不具有担保行业内的普惠性,对非国资的担保机构也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国际经验看,各国政府介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占了融资担保的主导地位,商业性担保机构已经基本退出了贷款担保业务。不出意外,中国可能也将延续该趋势。

总体看, 融资担保机制提高了用户的金融可获得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创造、放大了信用支持资源,建立了消除金融不公平的有效路径 ——这正是普惠金融的初衷和落脚点。政策性担保机构利用政策约束和激励措施,把主营业务范围聚焦在中小微、“三农”领域业务范围,利用担保增信和杠杆放大作用,深度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边缘、弱势的群体,充分诠释了普惠金融理念中的平等、包容等内涵,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让担保成为弱者得以拥抱金融的有效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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