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曾经为A官司作证,其证人证言以及调查笔录被写进A判决书。B案件时,是否可以用A判决书里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作为证据?这种证据具有什么法律效力?B案件法庭是否会采纳?
A案件是房产纠纷。原告因为被告欠钱和承诺将房产抵偿欠款,所以才起诉,但是败诉了,法庭不支持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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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又起诉被告还钱,所以才产生的B案件。B案件里的证据均为A案件判决书中的调查笔录,法庭笔录,没有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内容均为知晓被告欠原告的钱。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B案件的证据?
.B案件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