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追加被告有以下四种情形:原告申请追加被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第三人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追加被告的前提条件是原有被告与被追加的被告对诉讼标的是共同的:1、原有被告与被追加的被告之间原来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2、原有被告与被追加的被告之间原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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