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可以主动查明事实吗?

在民事诉讼中的情况。是平常判案都应该对疑点主动查明还是在调解当中才主动查明?

  可以的。在侦查活动中,查明与证明是一对很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自己认为是已查明的事实,在庭审中,因难以形成证据链,无法反驳辩方证据,无法定案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从查明事实的侦查观转向证明事实的侦查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现代刑事侦查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所谓“以证据为本”,就是说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石,侦查活动必须以证据为中心。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案件事实一般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是一去不复返的,所以,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无法看见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他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只是各种各样的证据。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这些证据去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坚持“以证据为本”原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强调这一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反对司法专横和司法恣意,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观念。在这种理念指导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应该认真地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标准,去收集和固定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准确指控犯罪、保护无辜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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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1
您的法学院08犯罪班!责任可以谈论验证的法官之一。

1997年修订改进刑事的诉讼模式,在中国的参考意义强烈,但由于我们的法院系统的组织后,中国法官不介??入调查上,而不是在调查过程中事先预防,侦查手段的使用,只有在事后监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既不像德国调查法官,有没有一套在普通法法官的裁判官,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角色。与德国相比,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官在审前调查,仅检察机关起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审理后,法官介入的诉讼。调查法官制度的事实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意义,但其主要功能是保障被告的权利,相比之下,我国的侦查机关有相当大的调查权,多种侦查手段,而很少限制,行使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调查机关有权决定所有其他的调查技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的情况下,流水作业模式下,监督侦查手段难以发挥真正的效果。
完全的共同被告侦查阶段保护法“,为的民事法律代表德国展会机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法官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以保护。因此,在这个阶段中,被告弱的情况下,为保护我们的国家,德国的做法是值得学习的。
其次,我们的法官也可以进行审前得分王,96年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后,取消整个案件移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审前预断。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是证据,因此,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为防止法官形成预判审前减弱的作用。德国刑事诉讼庭前评委打分的权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中更好地完成证据调查,法官核查责任。修订“刑法”在96年后,法官也不再判断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一个积极的求职者,努力发现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因此,这里有一个问题,即这庭前得分的权利是否存在?或者,将决定谁才能真正防止法官的庭前形式预先判断的主要证据是什么呢?在中国的普通法制度或系统环境配套完善的保护法官的被动的中立性保护的权利,被告和发现案件真实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否定,因此,应调法院的证据材料的合理规定,因此,没有先入为主形成预断的情况下,法官对事实的了解。
最后,主审法官支付的核查责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的控方和辩方的举证和辩论的负担,但仍保留了法庭审判的主导地位,赋予法院调查事实的情况下,的权利。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规定,依法行使调查权,进一步调查,以确认证据。
此外,检方和辩护方仍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提供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检验。
法官的证据调查权限鉴于各方提出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以澄清的证据,法官不能因为特定的证据可能有助于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其中德国,被告的原则,由审判长讯问证人,如果法官认为这样的证据,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假设我们有责任证明有罪的被告的起诉,被告的举证责任中的几个特殊费用的情况下,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到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中,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全案移送审判制度,也很难完全走出泥潭通过的议案法院的审判。
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在被告的权益,侦查手段,缺乏监管,整个案件法官庭前标记出现在法庭上,进球后的判断是基于侦查手段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调查法进行司法审查,重要的是要保障被告的真实情况的情况下,确定的权利。为了摆脱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不再积极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但在支持系统的情况下是不成立的,太多削弱法官参考的条款,被告没有与控方有足够的实力对抗,最后的审判,仍然不能避免走过场,被告人的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只能由法官成为超职权主义侦查机关的超级权限的原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17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仅侦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查明。法院是不可以的。
第3个回答  2013-01-14
民事诉讼中,除个人隐私及涉密信息外,其他法官不查。追问

汗汗……除……外的不查,那就是只查个人隐私及涉密信息咯?

追答

是的,其他的案件事实需要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于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