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关加班时间的规定

本公司是一日本外资企业(伊安物流(淮安)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8.30-17.30,中间吃饭休息1小时,因工作需要,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加班3小时,休息日加班12小时,早9点-晚9点。之前有两个做保洁工作的,后来因发展其他额外业务将保洁工派去,强迫把工作人员拉去做保洁,早晨提前1小时30分钟,算正常工作日加班!有的员工离家远,5点多就得起床赶上班!如果碰上晚上加班,一天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请问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时间也作了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现在用人单位普遍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下一个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即先上班后领薪。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各用人单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还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

如果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并且是按月支付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并无违法。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加班工资既然是工资,同样要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一年发一次加班工资,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你可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投诉。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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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15
  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2个回答  2014-06-10
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第3个回答  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