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2-18
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下同)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精神和《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底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2004年以后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属学校明确要求入学前将户口随迁的、且能提供入学学校要求随迁证明的,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凡学校没有明确要求随迁,属本人自主迁出的,不得办理“非转农”;(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本市农业户口;(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四)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1.申请报告;2.《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包括迁移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父母、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婚育状况证明。5.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6.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7.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证明;8.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等。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市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享受情况。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七条 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八条 各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的调查,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迁入村(居)及镇(乡)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符合本市“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非转农”条件的已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本市农业户口的,可以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也可以在配偶方户籍地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第十三条 符合本市“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乡)、街道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本办法实施前涉及违法生育的,按原计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且退伍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含货币安置)的,不予“非转农”。
第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研究生(硕士、博士)、本科生、专科生、高中专生、初中专生、职业中专生及全日制技校生,具体认定以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对象无个人人事档案的,须提供曾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户口曾在本市外落户的还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第十七条 已办理“非转农”户口回迁的,如发现并查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予以撤销户口“非转农”手续,恢复原非农业户口。
第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居)民享受同等村(居)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权利义务,按入社协议确定,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已整体“农转非”的村(居),符合“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权益自2012年2月1日起按前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