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传奇 人物宋四

如题所述

宋四即宋祥,组织和领导黑社会组织,长期以承建工程、开设酒吧或其他违法犯罪方式大肆敛财,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1、宋四团伙的主要成员及团伙规矩


2000年以来,宋祥以建筑工程为依托,先后纠集廖小龙、舒晓华、陈文、黄义鹏、文峰、苏小锋、秦轲、王威、徐长江、刘杨、黄绍兴、谢代国、邬光斌、李勇、李学文、徐泽彪、侯文江,


发展成为具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壮大,并形成了“混社会就应该懂规矩,要尊重老大,听哥的安排,按照老大的意思办事,不能出卖兄弟伙;如有违背者,则将遭到老大的责备或殴打”的不成文规矩。


2、宋四笼络成员的方式


宋祥、廖小龙为更好控制手下成员,笼络人心,对部分组织成员实行统一食宿,为成员提供“放水”资金。


通过承建工程安排组织成员到工地上负责看管材料和管理,将部分工程盈利用于手下成员的日常开支,或将部分工程交予组织成员承建。


在手下成员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时,积极提供资金用于“跑关系”、民事赔偿等,并为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


3、宋四团伙的犯罪行为


2000年以来,宋祥团伙长期有组织地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或其他手段在黔江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致使被害人不敢报警。


黔江区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受到宋祥、廖小龙等人的威胁,惧于其强势地位而不敢参加竞标或改投其他标段。


据检察机关查明,该组织存续期间共实施15次犯罪行为,11次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秩序。


4、宋四团伙的刑事处罚


2月1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宋祥、廖晓龙等24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审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六项罪名,对被告人宋祥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六项罪名,对被告人廖小龙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以舒晓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予以并罚,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其余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各被告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资金、财产予以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扩展资料

黑社会,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非法地下秩序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集合,雅称为绿林、黑帮,黑社会并非一个统一的团体,通常被称为黑道。这种组织团伙具有3个特性:


(1)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的犯罪;


(2)有相对稳定的形式;


(3)多个人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每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其特点是在大量犯罪团伙出现和不断增加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阶段从1990年至2000年,其特点是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急速转化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加速自身成熟化和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并出现了个别的黑社会组织;


第三阶段是2000年后的10年,其特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成熟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与此同时,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重庆宋祥等24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案首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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