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车?被查出来会怎么样?

如题所述

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 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购买走私汽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走私(Smuggling),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罪: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17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指出,对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

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

a、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b、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2、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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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9

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规进口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会构成走私罪。

购买走私汽车要承担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定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走私普通货物: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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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8

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 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

购买走私汽车要承担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严禁二手车进口,根据《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规定,只是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和境外投资人士自带二手车入境有着政策上的优惠。

外籍在华人士可向当地海关部门申请将自己在我国境外使用的车辆,以个人“自用物品”或机构“公用物品”的名义带入中国,俗称“小贸车”。如果国内买主与走私分子一起到香港订购车辆,之后再委托走私分子将车辆走私入境;

或者买主明知车辆是走私进口的,车牌照是套牌或伪造的,而在境内向走私分子购买。上述情况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为走私,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对购车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和155条的相关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贸易形式,进行旧车(二手车)的进口贸易。如果有进口二手车出现在国内市场,一般只可能是非法入境的走私车辆。这些走私车漂洋过海而来,圈内黑话就称其为“水车“。

拓展资料;

购车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并参与走私犯罪的,如在境外订购车辆、委托走私分子将车辆走私进境等,购车人为走私罪的共犯,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购车人不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但购买了无海关签发进口证明书的进口汽车,那么走私汽车也要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走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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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5

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渠道进口的,并且未完税的车辆。购买走私汽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购车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和155条的相关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车的,按走私行为论处。涉及偷逃税额超过5万的(个人走私)或25万(单位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偷逃税额大小量刑幅度如下:

1、50万以上,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

2、15-50万,3-10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处理(不处以死刑)。

扩展资料

走私车审查:

(1)外观检验法

一是利用直接观察并辅以触摸感觉,确认车体部件尤其是字号处有无异常现象,VIN等铭牌有无更换痕迹等。二是查看车辆是否有多次喷漆现象:如车底下,车门边,后视镜与车体相连处。三是查看字号位置,每一车型都有加刻号码,统一规定在引擎盖下面。 

(2)对字号的显现

一是清洗表面覆盖物。二借助放大镜观察,微距照相,放大观察,观察笔画关系等是否一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走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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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1-20

走私车是指通过非法途径过来的外国车,主要是为了逃避高额的关税。通常走私车的价格都很便宜,但一般走私车是没手续的,因为是通过非法途径过来的,所以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法正常手续。但也有走私车有正常的手续,大部分都是海关罚没拍卖的,还有一小部分是由很硬的关系才能给车上手续;被抓住后,会没收车辆和判处走私罪。走私车在国内是无法正常登记上牌的,所以为了正常上路一般都会使用假牌照。

因为无法提供车辆合法证明,一旦被查处,车主一般不会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按照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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