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近代以后,英国和美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有哪些主要差异?

如题所述

我想你说的政府组织形式差异应该就是政体差异

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美国实行的是宪政联邦共和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 republic)。“宪政”(“constitutional”)是指美国政府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这部《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确定联邦和州政府的结构,而且确立了政府的权限。“联邦”(“federal”)体现在美国的体制是由一个全国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组成。“共和制”(“republic”)则是指一个由人民掌权、但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执政的政体。
《宪法》不仅确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和权力,而且也对州政府有基本规定。同时,各个州也都有州宪法;州宪法包含针对州内地方政府的条文。地方政府是指市、县、镇或学区以及特别选区的政府。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当地的自然资源或交通系统。
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由《合众国宪法》 限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州际贸易、国防、造币、移民及入籍、以及与外国签定条约等。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宪法》得到合乎时代变化的解释和修正,联邦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有所改变。联邦政府通过与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联邦提供经费、州政府实施的法律和项目。这种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及营养、国土安全、交通和紧急行动等。这些项目须按联邦规定运作。
这种合作使联邦政府具有影响州政府的能力。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
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顶权仍掌握载内阁和首相手中。
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美国政体,百度文库英国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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