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川职改[1992]44号文件全文内容 有正确的 追加悬赏 十分感谢

如题所述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职改[1993]25号 
为适应政府转换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现转发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企业要继续执行川职改(1992)39号文件规定,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强化竞争力度。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结构比例),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开发等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能力和工作态度自主聘任,不受有无任职资格或职称的限制,即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也可以在没有取得上述资格而企业确实需要的具有某种技术技艺和才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企业自主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可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相同,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聘任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发给由国家和省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职务,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 二、事业单位评聘分开问题 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川职改(1992)4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评聘分开的范围,可在去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医药卫生机构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农业推广机构的高级农艺师等副高级职务层次进行评聘分开,这些单位的其他系列和其他职务层次以及其他单位的所有系列的各职务层次均暂不实行评聘分开。 实行评聘分开,评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限制,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考评方法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内,从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在聘任期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而未受聘的人员,不能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问题 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将逐步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办法,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可提出方案,报经省职改办批准,试行结构比例控制。在新的结构比例控制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所需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继续实行由岗位数额控制的办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自然减员和国家下达的微调岗位数额内解决。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有经常、稳定的业务收入,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以收抵支部份占财政拨款与以收抵支之和的比例,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外,超评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具体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超评任职资格数=上级下达岗位数× 收抵支金额/ (财政发款金额+以收抵支金额) 超评任职资格数由单位按上式计算,经上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职改办审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应在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在国家下达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仍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报批工资审批手续,增资额可进入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对超出国家下达的岗位数额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增资额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3、经费完全自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即有稳定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经费完全自给,不无原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仍按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2]44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超出省职改办重新审定的岗位数额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4、事业单位内部办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可按企业的办法实行评聘分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经费由自筹资金解决,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如机关完全脱钩,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新建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如尚未与机关脱钩的,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或由机关派往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人员),如其干部关系、工资关系等均已转放调入或派往单位,可与调入或派往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如因工作需要,其干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留在机关的,须脱离机关工作并在调入或派往单位实际人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得受聘,也不得与工资待遇挂钩。 五、为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已评审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只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甲种考试,不参加乙种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申报评审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职办[1993]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精神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现就有关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充分尊重企业的人事管理权。要把坚持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机制,破除实际上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作为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坚持对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设置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择优聘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完善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控制。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等同于经国家统一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按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可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报上级人事计划部门核准后,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岗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自筹解决。 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承担任务规模和地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专业职务结构比例,通过自然减员和采取微调措施,使结构比例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经费情况由财政部门确认。 四、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和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可作为企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自愿为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参加,个人交纳费用。准备考试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七、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去年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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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6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职改[1993]25号 
第2个回答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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