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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男,23岁,一日去银行的取款机取款时错把100按成了1000,结果直接出来了1000,而且卡里只扣了一元钱,他在狂喜之下,又取出了5.4万元,(卡里原来只有200多元)。回到住处后,他将此事告知同伴,二人又去取款机处,共取出17.4万元,随后二人携款潜逃。

1.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了什么罪?

2.有人说,徐某的行为只是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属于犯罪,你对此怎么看,为什么?

    首先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单看客观行为便可得出结论。从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徐某第一次取得的999元(取得1000元仅被扣除1元)为不当得利;而后取得的5.4万、17.4万元为盗窃所得。

    首先看1000元,徐某本身是在取款机取款,错将100元按成了1000元,其主观上首先没有故意的成分,其次,即使是徐某错按了钱款,但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取出多于其自身卡内的钱款的,这时是ATM机出了故障而导致的,并非徐某故意而为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其次看5.4万元与17.4万元的取得。首先,这是建立在徐某明知银行ATM机存在故障的前提下而为之的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主观故意显露无遗,而实际上其亦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通过发生故障的ATM机窃取金融机构资金。造成银行实际发生直接损失的危害结果。其中5.4万元为徐某个人所盗赃款;17.4万元为徐某与其同伴共同盗窃所得赃款,构成共犯。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5.4万元加上17.4万元的盗窃赃款,是否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得看各地实施标准而定性。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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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3
就是07年的许霆案啊,是个真实的案件。引起的很大的讨论的。

1、是,构成盗窃罪。原因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说就可以了,徐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盗窃银行ATM存款,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许霆多次操作,前后171笔,共盗取合计17.5万元;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被告人许霆实施犯罪行为时已24周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被告人许霆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依照法律事实,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属于积极主动且故意侵犯银行财产的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民法上之“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从此定义可以看出乘人之危实施方与被人乘人之危方两者经过交流接触,一方被迫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被告人许霆实施非法行为时是与银行秘密的无接触的情形下实施,不符合民事上的乘人之危法律特征;依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规定,账上多出的999元,这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当他发现取一千元,只扣除自己账户上一元的漏洞后,就利用机器故障多次去取款,主观上是为了取得不属于自己的存款,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不符合民事上不当得利的情形。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利益的获取,并不是通过受益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而导致,受益人(不当得利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合同法》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在合同法中有规定。一个行为的意思表示非法,其外在形式必然是非法。合同法条文里之所以用“合法形式”其实就是指“看上去合法的形式”的意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显然银行与被告人不存在这样性质的合同。

参考资料:许霆案终审判决书 http://blog.163.com/grend@126/blog/static/30750359200842325534142/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8
1 构成犯罪 盗窃罪
2不属于不当得利 明知自己卡上只有200.但是疯狂取款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第3个回答  2013-01-18
1、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
2、徐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罪。
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200多元,还利用自动柜员机的错误,在被害单位不知情和自动柜员机出错的情况下,主动向自动柜员机发出取款5.4万元的指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
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以后,由于银行并没有做出新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允许徐某超出卡内的金额进行取款,这时柜员机已不能代表银行。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属于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按照盗窃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问

为什么构成犯罪呢?

追答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200多元,还利用自动柜员机的错误,在被害单位不知情和自动柜员机出错的情况下,主动向自动柜员机发出取款5.4万元的指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显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