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男,23岁,一日去银行的取款机取款时错把100按成了1000,结果直接出来了1000,而且卡里只扣了一元钱,他在狂喜之下,又取出了5.4万元,(卡里原来只有200多元)。回到住处后,他将此事告知同伴,二人又去取款机处,共取出17.4万元,随后二人携款潜逃。
1.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了什么罪?
2.有人说,徐某的行为只是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属于犯罪,你对此怎么看,为什么?
首先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单看客观行为便可得出结论。从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构成犯罪。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徐某第一次取得的999元(取得1000元仅被扣除1元)为不当得利;而后取得的5.4万、17.4万元为盗窃所得。
首先看1000元,徐某本身是在取款机取款,错将100元按成了1000元,其主观上首先没有故意的成分,其次,即使是徐某错按了钱款,但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取出多于其自身卡内的钱款的,这时是ATM机出了故障而导致的,并非徐某故意而为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其次看5.4万元与17.4万元的取得。首先,这是建立在徐某明知银行ATM机存在故障的前提下而为之的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主观故意显露无遗,而实际上其亦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通过发生故障的ATM机窃取金融机构资金。造成银行实际发生直接损失的危害结果。其中5.4万元为徐某个人所盗赃款;17.4万元为徐某与其同伴共同盗窃所得赃款,构成共犯。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5.4万元加上17.4万元的盗窃赃款,是否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得看各地实施标准而定性。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参考资料:许霆案终审判决书 http://blog.163.com/grend@126/blog/static/30750359200842325534142/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为什么构成犯罪呢?
追答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200多元,还利用自动柜员机的错误,在被害单位不知情和自动柜员机出错的情况下,主动向自动柜员机发出取款5.4万元的指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显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