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哪些法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维修义务进行了规定?

商品房交房几年后,房屋又出现了的问题,但开发商推托以过保修期,不给予维修。但有些问题是保修期内已经发生的,有些则是质量问题,是否应该终生保修?
因此,想了解一下,我国哪些法规做了这方面的规定,类似诸多问题应如何界定?
如果是公用部分出现问题呢?比如业委会成立后,交接时发现消防管道有问题,但开发商说已过保修期,让动用大修基金。问题是,刚过保修期就出现了问题,问题显然是保修期内发生的,怎么能够推托责任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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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8
主体终身负责制,其他的过了保修期就没有义务保修了。
再说也是建筑公司保修,开发商不用花钱的,只是负责联系建筑公司。
但是只要过了保修期,哪怕过了一天就不再免费保修了。
除非能证明是在保修期内出的问题,你们先要掏检测费,至少要好几万,即使能够证明有质量问题。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出在保修期内这钱就得你们掏,谁愿意先掏钱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