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中:张有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在某市打工的吴来福与杨桂花谈恋爱二年多,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仍保持一般来往。后来杨桂花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有财,经过一段交往,彼此产生了感情,张有财出资为杨桂花租了住房,有时晚上与杨桂花同居在一起。在此期间,杨从未向张有财讲过其与吴来福谈过恋爱的情况。 <br _extended="true"><br _extended="true"> 某日晚10时许,吴来福来找杨桂花。此时,杨桂花与张有财住在里面, <br _extended="true"><br _extended="true"> 张有财听到敲门声起身想去开门,杨桂花不让。吴来福觉得屋里有人,但又没人开门,迟疑了一会儿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吴来福因担心杨桂花发生意外又去杨桂花家。敲了几下门没人应,就从门缝往里看,发现地上有杨桂花的鞋子,就又敲门,仍然没人开。于是吴来福就从窗户上往里爬,刚进屋落地,张有财穿着内衣从里屋出来厉声问道:"你是谁,要干什么?"吴来福见是一个陌生男人,不由分说,上前推张有财往里屋闯,张有财不让,两人厮打在一起。吴来福将张有财打倒在地,拔腿往里屋冲去,倒在地上的张有财从地上挣扎起来,随手拿起一把菜刀,紧随其后,看见吴来福正要掀杨桂花的被子,张有财举起菜刀向吴来福砍去,造成吴来福头部重伤。

张有财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首先张有财在自己的出租屋内被从窗户进来的吴来福打倒在地,说明从体力上张有财没有能力制止吴的行为,所以只能利用手边的工具来保护自己和女友杨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认为的生命财产)。从动机上说张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和女友的生命和财产权,在询问和简单制止没有效果后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所以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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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3

    张有财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罪名一般不考虑事发的原因,只要达到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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