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中,为什么区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商业实质"来确定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在学习会计新准则时,为什么要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非商业实质"两类,在会计处理上,前者确认收益,后者不确认收益.这样处理有什么好处,能规避什么吗?

如果我拿一辆自行车去换公司一台汽车,之间没有涉及补价,那么这明显的不具有商业实质,而公司有转移资产的嫌移.如果涉及补价,那这个补价肯定相对来讲是多的,就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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