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好吗?

可能高中完了,去当兵。不知道当兵到底怎么回事。周末让你出去玩吗?什么时候让你玩?

优抚对象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3900万人。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

失踪军人“宣告死亡”

可享受死亡抚恤待遇

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我国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失踪军人的抚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次在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增加有关“宣告死亡”的条款,使我国失踪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到相应优抚待遇,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位负责人说,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消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残疾级别重大改革

“一至十级”

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军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级”的残疾设置,特等和一等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等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等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标准设立时间较早、级别设置过粗,1996年以来,国家相继将职工工伤和非因公伤残的残疾等级重新设定为“一至十级”和“一至六级”。由于我国在职残疾军人大部分在企业事业单位,军地残级划分的不统一造成了残疾军人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对号入座”。

新的残疾级别设置,拟确定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

一次性抚恤标准翻番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但自1988年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虽然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最低基数(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增长了208%,但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515%的增长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故发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在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中,考虑到现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无法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因此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

评残范围有所调整

初级士官可评残

从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患精神病可评残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这一修订可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精神病也是疾病的一种。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

随社会经济发展增长

抚恤金标准首次明确

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对于优抚对象生活的保障,我国在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就确立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原则。但在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了“抚恤金”增长的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机制,这就造成了各地对抚恤补助的调整存在着较大随意性,出现了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补助增长周期不确定等现象,对优抚对象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这一依据的确定,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一机制就是以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根据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确定一个既能基本满足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又使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较为合理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根据规定,今后抚恤补助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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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3
第2个回答  2019-11-05
第3个回答  2008-04-16
当兵当然有利有弊,其实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时间肯等没有那么自由.我一朋友已经当了3年了,出来是能出来,但不会很自由,等军训结束了会好点.偶尔也可以出来上上网,但最好不要让领导知道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4-19
傻孩子,不知道该怎么说
当兵的.一般去了第一个月,就开始后悔了!
后来也是慢慢习惯!
就算当2年兵,不知道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