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正常手续离职,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公司恶意扣除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 你和单位提出辞职是否有书面文件 是否有相关领导同意辞职的签字 这个最好你能拿到原件或者复印件 或者有证明人 。
如果你能提供以上证据 说明你与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无任何违约金一说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扣你的钱属于违法 你可以仲裁 。
关于更改合同 那么必须要有员工亲笔签字才可以 你可以对合同提出鉴定 。
总之看来你们单位够缺德了 你协商估计可能不行 那就去你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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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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