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理解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的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中的银行同期最高利率是指法定利率,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同时,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范围内均有所浮动,但一般是确定的。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范围内确定最高利率。

扩展资料:

在明确各自分工的情况下,对拒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者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2、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多收利息后,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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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请问,此处的“银行”是指哪个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包括农村信用社?请予解答。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的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中的银行同期最高利率是指法定利率,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同时,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范围内均有所浮动,但一般是确定的。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范围内确定最高利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