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部门无权扣押机动车行驶证.法律上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才有权扣押行驶证.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 征稽机构在稽查时,发现车主未随车携带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车主又不能证明其已缴纳养路费或者已核准免缴养路费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必要时可以暂扣车辆。
车辆暂扣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主承担。征稽机构对被暂扣的证件或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征稽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征稽机构暂扣车辆或者证件,必须出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专用暂扣凭证。
第二十条 征稽机构暂扣证件或者车辆的,应当在暂扣证件或者车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车主。
上面说的证件是指交通部门发的证件,而不是交警车管所发的行驶证.交通部门是无权扣押机动车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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