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队证审批已经被取消。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原为“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新版为:“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领队证自2016年底起已经取消。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导游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4、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5、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2016年11月,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我国实施了近十年的领队证审批正式被取消。修改后的旅游法全文不再出现“领队证”三字。这意味着,开展领队业务不需要持有特别许可的证件。领队证也从此退出我国旅游行业的历史舞台。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
参考资料:
出境旅游的领队,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工作的人员。
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熟悉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证登记。
申请领队证的程序
(1)递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2)申请程序: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的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要依法发放领队证。
(从2016年起,获取领队证不需要参加考试,需要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所在出境旅行社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