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爷爷去年病逝,房产证上仍为他的名字。爷爷有四个子女:爸爸及三个姑姑。生前爷爷与我们全家共同生活,生病等一切花销均由我家负责,而且户口也是和我家的在一起,爷爷为户主。现在想把房产证名字改成爸爸的,应该如何处理?按法律来讲,如果我的姑姑们想要房子,会按什么比例分配?我们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房产分配的话会有优势吗?

按正常的法律来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爷爷的四个子女都是同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那套房子应该平均分成4份,如果你要改成你爸爸的名字,首先要得到你三个姑姑的同意,当然你要悄悄的去改也可以,但是以后如果你三个姑姑起诉,你会比较麻烦,如果你三位姑姑对老人的生活不闻不顾,你可以拿出证据,这点在法庭上是很有优势的,可以很大的扩大你父亲的继承份额。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优势。追问

悄悄的去改是要怎么改呢?

追答

你把你爷爷的死亡证明,以及你家的 户口本(主要是证明父子关系的)带到房产局,直接办理就行,当然房产局会有调查

追问

房产局调查一定会知道我还有三个姑姑,他还会给我们办理吗?

追答

其实不介意你不通知你三位姑姑的情况去私自办理,这样如果你姑姑们以后起诉,你比较理亏,如果你真要办,应该是能够拿下来的。

追问

明白了,谢谢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25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2个回答  2013-07-25
若你奶奶在之前已经过逝,那么继承人只有你爸爸和三个姑姑,遗产应均等分给四个继承人,但是你们可以以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只要等举示出相应证据证明,就能够得到支持。至于按照什么比例分配,你们可以自己协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7-25
如果正常走程序的话拿25%,但是你们能拿出证明你爷爷一直和你们一起生活,生病等一切花销均由你家负责,你姑姑他们没有意见的话,可以直接过到你父亲名下,但是得交所得税20%。
第4个回答  2013-07-25
法定继承,四个子女平均分,但你老爸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