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就是由各部门组成的,各部门以人民政府的名义行使各自的职权,如果公民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具体到哪个部门,即对哪个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会有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呢?谁能帮我解释一下,谢谢!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谢谢,这么多部门啊,但是不论有多少个部门,只有各自的行政权力划分清晰,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就可以找到具体的部门呀!正是因为人民政府如此庞大,所以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控诉,让我很不能理解。你能帮我举一个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例子吗?
追答嗯嗯,我理论上也是这么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