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问题,有谁比较熟悉的帮忙解答下,谢谢
医院发现一支注射剂产品瓶内有较大的玻璃片(大到无法倒出),属于劣药。然后向该药品生产企业A索赔20万,最后经协商大概赔了2万元。药品生产企业A确认该支产品是使用了供应商B的瓶子所致,要求注射剂瓶供应商B承担一部分赔偿。B企业每批供应药品生产企业A上百万支注射剂瓶,由于B供应商属于药包材生产企业,国内注射剂瓶生产均采用人工灯检,灯检完后包装前复检(基本上是逐一检测来剔除外观及尺寸不合格产品,但是只要是人工检测,由于精力、目力、责任心原因必然存在漏检,由于成本原因也不可能进行很多次复检),出厂质量检验按国家要求采用AQL抽样计数检验。如果按国家药包材YBB注射剂瓶相关标准(对可见异物无明确规定),该批产品为检验合格的。但是采用AQL抽样检验必然会有个别不合格品存在,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主要责任是否在药品生产企业呢?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Ⅸ《H可见异物检查法》对可见异物的检查责任是在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如医院),毕竟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新版GMP要求采用智能灯检机以及称重设备完全可以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这支产品是药厂该条注射剂旧生产线采用人工灯检漏检所致。
请问药包材供应商对于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个别不合格药包材导致的药品不合格是否有法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呢?
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包材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的时候对于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责任划分怎么认定才合适呢?比如要求对不良率PPM(每一百万个产品中的不良数)的统计标准进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提出“需方对供方产品不合格的确认范围,不限于进厂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需方虽对进厂物料进行抽样检验判定合格,但在生产或销至第三方后发现的不良问题查实为供方产品所致时供方仍不可免责。”这个合理吗
谢谢你的解答。注射用的药物是直接进入血管的,要求很严格,不能有杂质也不能有异物,一旦发现药品里有异常情况就不能使用。虽说注射剂内含这么大的玻璃片药物本身可能还是正常的,但是还是存在用药风险,所以不能使用。按照以前的案例以及药品管理法,该瓶药品含可见异物,应属于劣药。所以医院对药品生产企业索赔的理由必然是以劣药索赔。但是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可见异物的检测本来就是药品生产单位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