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利弊得失,兼评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性规定。

如题所述

【答案】: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正是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得以相对自由地流通并具有较为可幸的信用。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为使票据完全无因化的处理,可能会导致经济交往中严重的不公平。因此根据公认票据法理论,只有在票据未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之前,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完全一致、主体相互重叠的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才可以原因关系对与自己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是比较保守的,或者说,比较强调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这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参考资料] 余保福:“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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