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允许结婚的疾病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1、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具体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2、若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另外,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对于精神病患者,法律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结婚。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也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应尽的义务,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结婚的。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一般都不能结婚,但对某些轻度的、间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对方完全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应允许结婚。因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若双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结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为例外准予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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