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属于应承担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行政责任的行为有(  )。

A.签发空头支票
B.伪造、变造银行票据
C.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票据
D.冒用他人信用卡

【答案】:A,C
A选项,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B选项,《票据法》规定对票据欺诈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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