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如题所述

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18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叫行政处分,另一种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3个回答  2013-07-18
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开除,
第4个回答  2013-07-18
法律责任的分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与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当然也具有惩罚的内容。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受害人与责任人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责任的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条件,而以法律的专门规定为前提,如产品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3、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包括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