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都是怎么解决的?什么时候废除的?外国人没有提条件吗?他们失去了利益会答应吗?

一、近代列强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清朝晚期:《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俄美英法《天津条约》、中英法《北京条约》、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中俄《改订条约》(《伊犁条约》)及以后五个勘界议定书、《中法新约》、中日《马关条约》、《辛丑条约》
(2)北洋政府时期:《二十一条》(1915年)、《俄蒙协议》(1912年)、《中俄声明》(1912年)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1946年)
*归纳条约特点:如首先明确规定传教权的条约;开放通商口岸最多的条约;中国关税主权开始丧失的条约;中国内河航运权最先被破坏的条约;灭亡中国的条约,等

1919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这一时期,一是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基础开始动摇,列强被迫修订这个体系的若干内容,开始部分放弃在华的条约特权。二是这个时期的不平等条约体系虽然发生了动摇,却没有被摧毁,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受不平等条约体系舒服压迫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1928年6月,国民政府统一全国。 南北政权互相对立状态的消失和统一局面的形成,使国民政府在对外交涉中比此前历届政府拥有了更大的权威性。修约进程由此而进入了一个全面展开的高潮时期。

7月7日,南京外交部就重订条约事发表宣言, 宣布了三条原则:“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 9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华外人之身体及财产应受中国法律之保护”,“在华外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 其时,中国与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日本等国的商约先后期满。中国外交部乃于1928年7月中下旬分别照会上述各国驻华使节, 通知其与中国订立的商约已告期满,中国现声明废止,并提议其即派全权代表与中国另行商定平等互惠的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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