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严重吗

如题所述

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条是对刑事拘留条件的规定,是比较严重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对刑事拘留条件的规定。符合拘留条件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审查批捕,这个时间也属于拘留时间,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最长37天。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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