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使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

A.不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C
该小题通过让考生判断代位权的情形来考查合同履行有关概念的区别,注意理解掌握,对于该小题内容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是关于代位权的规定,选项C符合题意。根据该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穆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选项A不符合题意。根据该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题意。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选项D不符合题意。对于该小题,重点区分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债的保全方式,在含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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