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7月进入某国有银行从事柜员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月10日前发放当月工资,每季度绩效工资于下一季度发放。2013年5月下旬我从改行辞职,辞职时单位还没有发放一季度绩效工资,辞职前与单位口头约定2013年的一季度与二季度绩效工资将与在职员工同时发放。2013年6月28日,我从同事处知悉该行已发放一季度绩效工资,但并未发放给我,遂向该支行人事部确认,要求发放我的一季度绩效工资,领导说要调查此事,一直拖延至今未给答复。
请问我要求单位发放一季度绩效和二季度在职时候的部分绩效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我能不能要到自己应得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