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个慈善机构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如题所述

受理机构:当地民政局

办理程序: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

(5)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体》);

(9)初步可以确定的会员名册,一般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以上文件均一式两份。

2、受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由工作人员提出受理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最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不批准筹备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超过60日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没有作出决定,或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有疑义,发起人可以申请复议。

3、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纪要

(4)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9)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文件;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4、登记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由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最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符合登记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5、公告和备案事项。对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开具公告证明,并将其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备案。

6、将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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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6
一、 条件
1、作为一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程序
设立个人慈善机构,须先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由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后向民政部门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再到登记机关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作为社会团体,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具体如下: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另外,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8月1日),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三)验资证明文件;(四)可行性报告;(五)建设规划和图纸;(六)章程;(七)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报告;(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九)主管部门同意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十)土地使用合法文件;(十一)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2、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3、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5、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祝您成功,,希望在中国看到更多的慈善机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