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只能主张物质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2000年12月9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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