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决书中书写违背事实和基本常理的“事实认定”是否可以作为其枉法裁判的依据?

一审、二审都败诉,一审就不说了,虽然判我败诉,但是判决书中并未书写太过离谱的相关事实认定,二审如何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该如何适用,也不多说了,但是最为离谱的是在二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事实认定“且根据一审、二审当事人的自述,自己为该案件的过错方....”第一庭审记录中我没有这样的自述,第二如果我认为是自己的过错为何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去走司法程序?完全是拿我当白痴啊?完全是违背基本的思维逻辑?是否可以作为法官涉嫌违法裁判的依据?请大家帮帮忙?

青海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曾以一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了类似情况为由而将该法官以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我是亲身经历者,我可以告诉你的是,你掌握了这个,掌握了人证(开庭时),直接去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控告。没有任何问题。追问

说实话,哥们!我仅仅想维权而已,不是很想这么严重的得罪人,怎样做可以以最小的得罪代价 实现我维权的目的啊?我也很两难 现在 哎.......

追答

这个随你便,哥们。你要是想维权,基本没可能。已经二审了,即使你不想惹人,也只能去检察院民行检察科提请抗诉,但是你一提请,人家立马就把线索转移到反渎局了,这位法官怕是要丢公职了,弄不好还要坐牢。你自己衡量。

追问

我身上出冷汗了.法官枉法裁判不可以作为申诉再审的依据,么?我的案子就不可以重新审理了么?

追答

枉法裁判或者徇私枉法确实可以作为再审的依据,但是检察院内部会将线索同时移送,这典型是一个民事枉法裁判案。这就在于你自己衡量了,我觉得没什么好怕的,既然他敢判,敢这么写,就应该付出代价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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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6
双方认可的事实法官也认定就是没写到判决栏内,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在开厅前,先调解,为将双方损失减不,先将租赁物和厂房交付,双方都同意1但回家后,被告不履行,我向法官反映1因没制作调解书,法官说无能为办不能强制执行,判决时只写在查明认为部分,因为一审二审判决时间相差9个多月,判决后判后不履行,半年后法官将厂房没备执行回来,这1年多的租金收不回来,该执行局说没判决数据,不能执行,问中院法官,法官说判决书已发没判准,我这损失由谁来负责,又起诉要租金,法官说没依据,请问大家,法理在哪,我该怎办?求助于广大社会爱心人土给指条出路为盼。
第2个回答  2013-07-29
你把案卷复印看看。指定说过什么被记下来了。不然你拿这个去申诉一申一个准。追问

绝对没有!大哥你想想,我可能 自述 自己说自己 错误是我的原因么?我付出了巨大的送成本 还要在庭审中说是自己的错?我估计除了白痴 没人能 在庭审中说 纠纷的产生是自己的原因的!

追答

我说了你把卷宗复出来看看,保不齐就是哪句话说错了你还没在意。这个事情既然已经这样了,就更得冷静,仔细看看那些庭审笔录里边是怎么记的。我们汉语博大精深,描述的话语尤其复杂。一个事你描述的时候在你看来也许都是别人不对,但是指不定哪一句描述就被人拿来说你有错。这种亏我自己吃过的,所以比较敏感。总之你先把案卷复出来看看,就从二审案卷开始找庭审笔录看。

追问

二审被告没有到场,法官只是收了我的应诉材料,但是整个应诉才俩我至少准备了半年,看了不下100次,完全没有自己说自己过错的语言,一审依然没有

追答

就是这种灯下黑有可能出问题。
你完全着相了,沉浸在你自己的思路里,所以不一定能发现自己哪里描述可能被人利用。
我举个小例子,赡养案件里边,被告对小时受抚养的事实不做否认,反而从老人很多地方做法不符合道德规范角度论证自己不该支付赡养费。这种论证恰恰构成了自己承认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
主要是你理解的那个理和法律认的理也许会有偏差。既然是打到二审了你应该好好看看一审判决是怎么写的,经审理查明部分是怎么写的,由此得出的本院认为部分是怎么说的,从他的角度看看你自己的材料出发点和方式是不是合适,不然你说你的他判他的,你怎么能申诉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