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试用期和实习期的纠纷,希望能帮忙解答!

您好,我想请问下,我是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应聘到a公司,面试时,与a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工作期间,工资按公司试用期薪酬结算。但半个月后,由于内部原因,a公司负责人有所变更,(a公司与b公司为合作关系,a为分部,b 为总部)现由b公司负责管理事务。而我们也被人事部负责人告知:由于我们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工作期间,我们的工资按实习生结算。与原口头协议的薪酬有较大差距。(在7月份我们拿到毕业证,要转正式员工之际,我们被告之,我们是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而并非b公司。因为我们觉得,当初面试时,负责人是代表a公司与我们口头协议的薪酬,是具有法律效力,且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应当按照a公司原负责人协议的工资结算。因此在7月份我们提交申请,希望公司能补回这4个月实习期与试用期的薪酬差额。但申请被驳回,原因是:按法律规定的,没毕业前所有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无权利在给在校生签署就业合同,只能签署有关于校企方面的就业协议,按照实习生待遇发放工资。因此a公司原负责人与我们的口头协议无效。不管a或b公司都只能按劳动局以及人才市场的规定执行。请问这解释合理吗?我们能否追回差额薪资?

首先说你这个大学生,写东西条理性不清。
一,您好我想请问下,我是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应聘到a公司,面试时,与a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工作期间,工资按公司试用期薪酬结算。但半个月后,由于内部原因,a公司负责人有所变更,(a公司与b公司为合作关系,a为分部,b 为总部)现由b公司负责管理事务。
从以上陈述,可以得出:(1)半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不违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1个月以内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而我们也被人事部负责人告知:由于我们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工作期间,我们的工资按实习生结算。与原口头协议的薪酬有较大差距。(在7月份我们拿到毕业证,要转正式员工之际,我们被告之,我们是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而并非b公司。因为我们觉得,当初面试时,负责人是代表a公司与我们口头协议的薪酬,是具有法律效力,且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应当按照a公司原负责人协议的工资结算。因此在7月份我们提交申请,希望公司能补回这4个月实习期与试用期的薪酬差额。但申请被驳回,
以上一段可以得出:你所阐述的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原口头用工合同约定薪金支付。
三,但申请被驳回,原因是:按法律规定的,没毕业前所有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无权利在给在校生签署就业合同,只能签署有关于校企方面的就业协议,按照实习生待遇发放工资。因此a公司原负责人与我们的口头协议无效。不管a或b公司都只能按劳动局以及人才市场的规定执行。请问这解释合理吗?我们能否追回差额薪资?
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没签就业合同的效力、实习生工资、能否要回你想得到的工资!
(1)你与原A公司的口头劳动合同有效。只要你年满16周岁以上就可以达到成为劳动者的条件。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于劳动者只做了年龄规定。
(2)没签就业合同的效力,这是个关键问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确实有这个规定,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 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解读:所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其中双向选择,就排除了毕业生就业必须要经过供需见面,毕业生也可以自主选择就业;
第14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都要按计划、与用人单位在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因此,以上二项规定,都不具有绝对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1997年出由教育部出台的文件,是国务院下属部门的一个文件,其效力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法比较。这全文件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要废除的文件,是不可执行的文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已经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做出了否定,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公布,它的废除是迟早的事。
(4)劳动法中,从没有规定过实习生,也不存在实习生工资一说。
综上所述,你是可以得到实际劳动者工资的。追问

我百度了一下,看到有些人说: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前,是属于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间可以不必签署劳动合同,同同时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发???还有请问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支持我的申请?

追答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这里的规定,它仅仅是教育部一个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你申请劳动仲裁,会胜诉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