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庭审时,书记员需要做什么,除了宣布开庭和让证人发誓外还有其他需要做的吗?

如题所述

 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记员(官)是作为一种职业出现的。美国法院的书记员(Law Clerk)不是法院的永久工作人员,而是被法官雇佣作为个人助手,其必须有法学职业博士,通常任期为一至二年,与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法官秘书的工作不同,美国书记员并不负责记录和行政事务,开庭时,审判庭上也没有书记员的位置,其日常工作是协助法官,主要包括研究卷宗材料的法律要点、研究法律与判例、准备法官开庭备忘录、草拟演讲稿、草拟法律意见、编辑校对法官的判决和裁定、查证判决所引的注解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法院的书记员是法官助手。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员,有权在法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评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法院书记员(也称书记官)的职责和管理方式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书记员大同小异,主要职责也是从事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并扮演沟通法官与当事人联系的重要角色,在庭审中负责传递证据、诉讼文书等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书记员(官)通常是一种专业性职业。如日本法院的书记员称为书记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其一般是从裁判所的事务官中通过考试遴选的, 遴选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合格者要到东京的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或两年的研修, 完成裁判所书记官的研修课程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书记官。其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记录;制作、保管诉讼文书;提供各种法令和判例;依法官之命令行使法官的职权;民事调解与争点整理等。书记官与裁判官在职务上有明确的分工,其在实际履行职务时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 不是裁判官的下手或辅助人员。裁判所书记官中均设置相应的管理职位, 在最高裁判所的大法庭设置“大法庭首席书记官”, 在小法庭设置“小法庭书记官”、“诉讼首席书记官”。书记官的职级为: 诉讼庭管理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次席书记官—首席书记官。各级法庭的书记官同级, 是终身职。他可以书记官身份到事务局任职, 最高可任事务局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01
在英美法系国家,书记员(官)是作为一种职业出现的。美国法院的书记员(Law Clerk)不是法院的永久工作人员,而是被法官雇佣作为个人助手,其必须有法学职业博士,通常任期为一至二年,与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法官秘书的工作不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