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调戏乙老婆,乙愤而殴之,造成甲轻伤。事后乙态度非常诚恳,愿意衷心道歉并赔偿所有损失,公安机关也认为不必以刑事案件立案而希望调解。但是甲坚持想乙坐牢并提起自诉。请问1.此情况下,乙有无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或者受害人挑起了被告犯罪故意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如有,请给原文和出处)?
1、乙完全有可能不被追求刑事责任。因为乙的行为是在对方过错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激情犯罪,而且造成的是轻伤,并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故完全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另外,公安机关已经建议和解结案了,说明问题不大。
2、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适用过错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属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的情节考虑,所以没有具体法规。
案例
2018年10月31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通城县塘湖镇某餐馆吃烧烤时,看到在邻桌吃烧烤的胡某、胡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遂上前劝阻。以为黄某与对方是同伙,胡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去刺黄某被旁人拉住,胡某某从其停放在餐馆门前的摩托车后座里拿出一包石灰粉撒向黄某的眼睛,黄某情急之下挥拳朝胡某某头部打去,致胡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遭遇石灰粉撒眼,预料自己的眼睛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时,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对胡某某挥拳反击,是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挥拳反击造成胡某某轻伤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日前,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黄某获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