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挑起争端。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有规定吗?

甲调戏乙老婆,乙愤而殴之,造成甲轻伤。事后乙态度非常诚恳,愿意衷心道歉并赔偿所有损失,公安机关也认为不必以刑事案件立案而希望调解。但是甲坚持想乙坐牢并提起自诉。请问1.此情况下,乙有无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或者受害人挑起了被告犯罪故意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如有,请给原文和出处)?

1、乙完全有可能不被追求刑事责任。因为乙的行为是在对方过错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激情犯罪,而且造成的是轻伤,并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故完全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另外,公安机关已经建议和解结案了,说明问题不大。

2、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适用过错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属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的情节考虑,所以没有具体法规。

扩展资料:

案例

2018年10月31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通城县塘湖镇某餐馆吃烧烤时,看到在邻桌吃烧烤的胡某、胡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遂上前劝阻。以为黄某与对方是同伙,胡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去刺黄某被旁人拉住,胡某某从其停放在餐馆门前的摩托车后座里拿出一包石灰粉撒向黄某的眼睛,黄某情急之下挥拳朝胡某某头部打去,致胡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遭遇石灰粉撒眼,预料自己的眼睛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时,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对胡某某挥拳反击,是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挥拳反击造成胡某某轻伤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日前,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撤案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黄某获无罪释放。 

参考资料:方圆法制网—湖北通城:依法监督撤销一起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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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根据我国《刑法》第3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每个伤害案件都各有原因,有的是被告人单方面行为所致,有的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面行为所致。如农村争水、争地、争动力,导致的邻里纠纷。有的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被告人盛怒之下,将其伤害。因此,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及赔偿带来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 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 性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 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
  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两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影响,仅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致的后果进行量刑,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理的不公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别不同类形,分别对待。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系一般违法行为,且程度较轻,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其仍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只不过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达到性质较重、程度较深的地步, 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怎样影响,要视情况而定。
  (1)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双方 的过错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地步。如双方互殴,相互间的伤害都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对双方已互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即使双方量刑有轻有重的话,那也是因为各自犯罪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2)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伤害行为。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程度比较激烈,被告人实行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依据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公正处理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应当分析被害人的不定期错责任,按照过错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公平合理。
  因此,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我们不仅要严厉惩罚犯罪分子,而且还要正确分析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才能正确的定罪和量刑,保证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建议立法机关能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大小,以及如何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赔偿数额,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第2个回答  2013-07-29
1、乙完全有可能不被追求刑事责任。因为乙的行为是在对方过错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激情犯罪,而且造成的是轻伤,并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故完全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另外,公安机关已经建议和解结案了,说明问题不大。
2、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适用过错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属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的情节考虑,所以没有具体法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7-29
1、乙方有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由。
第一,乙方认罪态度良好;第二,乙方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第三,乙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轻伤。
建议乙方可以跟甲方协商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解决该纠纷,甲方提请自诉的,也可以要求庭前调解。
2、我国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的,如果跟甲方协商好的话,可以免于处罚的,但是,在定罪上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只是量刑上存在酌情量刑的法定情形。
第4个回答  2013-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性羞耻心),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根据您的表述,甲可能只是言语上的挑逗,但这样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也可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来处理。
轻伤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即使他提起刑事自诉也会免予处罚。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