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
2、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3、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为相对确定主义,但同时也存在绝对确定的情形,且为死刑立法,这种情形总体上是非常少见的,在数罪并罚中并罚规则的运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扩展资料:
法定刑还分为以下两种:
一、绝对不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罪只笼统地规定“依法制裁”、“追究刑事责任”,却未具体规定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这种立法方式,因为赋予了审判人员过于宽泛的裁量刑罚权力,不利于适用法律的统一,所以现各国也基本不用。
二、相对确定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也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9有修改
绑架致死 已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死刑
现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
只有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应当认为,该条后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但是,一方面,它只是针对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而言,并不是针对该种犯罪的所有情形;另一方面,它不是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对劫持航空器并发生上述结果的犯罪,应当而且只能判处死刑(另参见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2项、第239条)。
危险驾驶--4类 在不被吸收为交通肇事罪或与其他并罚的情况
是绝对确定法定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