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是中介关系,既:代驾需求方向公司发出需求,公司把信息有偿提供给代驾供给方,代驾方花钱购买信息,并对需求方提供代驾服务(劳务关系)。
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公司找了不良律师,对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巧妙"的修改,规避了法律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有偿提供信息实际上是"派发工作任务"的名义上的变种,因为存在不得拒绝的成分。再者,公司对代驾员进行了实际管理行为,并要求不得兼职其他代驾公司或接私活等强制行为,由代驾员直接收取代驾费,规避了"发工资"的要件,实际上还是发工资的变种。
当然了,中国目前法律的bug,一般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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