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用遇拆迁,补偿标准怎么定

如题所述

住宅房屋与商用房的补偿的前提是对这房屋用途的认定,一般是按照房产登记证上登记的用途来进行划分的。但我国房屋产权产籍证书历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拆迁片区的一些列入旧城改造范围的一些房屋,多登记为住宅用途。据我掌握的一些资料分析,全国十几个省份的待拆旧房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用途罕见登记为营业用途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法学者将其称之为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吧。为了解决这一特色问题,正视现实,我国的拆迁在实践上往往突破,认为凡是实际用途为营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即能认定为因工业用途的房屋。比如在山东省,认定拆迁房为营业用房,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同期纳税证明,房产证上的坐落位置与上述位置相一致即能进行认定营业房屋。通过对各地地方立法、政策的比较,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有类似的规定。正是由于认定的非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原因,导致拆迁矛盾激增,同时也滋生了行政腐败。
回到你问的正题,民房商用店铺的补偿肯定存在区别,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上看不大,都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但在拆迁评估的评估方法上存在差异。住宅房屋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商用店铺由于缺乏同一区域位置出售的可比照案例,多采用现行收益法进行估价。不同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策略最终将会影响到价值量存在很大的差异,反映到补偿价格上营业用房单位面积的补偿价格远远高于住宅用途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拆迁中实行区位价格对房地产进行估价,而区位一般参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级别标准,往往跨着一条路补偿价格就会差别很大,虽然房地产估价师会进行评估价格进行修正,但受修正系数技术把握的影响和迎合委托方(一般指开发商)需要,往往下一等级的房地产估价要比上一等级差上5%到10%左右,这也是本本主义的另一表现形式,但又令人无奈,尤其在现在的中国的被拆迁户,真正懂法律,懂拆迁,懂经济,懂评估的复合型人才太少了,而最优秀的各类人才集中在政府和开发商层面,拆迁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被拆迁人的绝对弱势地位,往往导致诉求无门。借你这次提问,我对你和广大的被拆迁人在这次和以后的咨询中逐步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你们可能因为我的语言过于专业一时理解不了,可以多读几遍,实在理解不了,可以给我发信[email protected]进行咨询。
第二,民用房屋和商用房屋都存在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期间如果产权置换,安置房为六层以下的建筑,实务中一般采用18个月的标准。临时安置补偿通俗的说就是民房的租金补偿,商用房的补偿就是经营损失的补偿。民用房屋的补偿一般参照同类地段的租金价格一次性给付18个月,逾期加付临时安置补偿金。商用房屋一般是经营损失的补偿,一般是不同区域地段的经营收入的差距收入。原因在于房屋拆迁,作为商家不可能不经营,而只是换个地方继续经营。货币补偿因一次性给付货币,已经充分考虑了临时安置因素,按照国务院拆迁条例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第三,搬家费的补偿。无论房屋性质均给予搬家费。实践中搬家费包含房屋内物质的物流成本支出,电话移机,互联网迁移,空调迁移等费用,燃气开户一般在产权置换中予以调换,只有在单存的货币补偿会给予考虑。
第四,提前拆迁奖励。不见于国务院条例,但实践中拆迁人一般会出于自身利益,节约项目利息和工期的多种因素的考虑会给予被拆迁人一点小甜点,毕竟银子不多,还能造成没有搬走的人的心理恐慌,也是利用社会群体心理的一种博弈手段。嘻嘻,写的不少了,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你联系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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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1
征地拆迁纠纷基本上都源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补偿价格上的分歧。产生这一分歧的原因有很多,在测量、评估、计算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偏差。这其中有一种情况十分普遍,值得我们思考。那就是住宅商用的问题。此类问题导致房屋定性较复杂,随之而来补偿标准的确定也极易引起争端。
住宅商用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寸土寸金的大都市,住宅商用可以有效节省经营成本,并且方便安排经营活动。在进入本文主旨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住宅商用的合法性问题。住宅商用在实践中虽然产生了许多问题,但是,其并没有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得到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就可以住宅商用。先谈法律法规。目前对住宅商用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就国家来说,国务院颁布过一个《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也就是说,住宅商用的范围不包括娱乐场所。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会对住宅商用进行规制,例如《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但并不是所有地方政府都有此类规定。可以说,当前法律法规对住宅商用的限制还比较少。关于另一个条件,所谓利害关系人,无非就是相邻权人。也就是说,如果业主管理规约和相邻权人没有禁止住宅商用,那么,住宅商用就是合法的。
这也解释了住宅商用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之所以在拆迁补偿范畴讨论这一问题,是因为住宅补偿标准与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看,两类房屋在补偿安置方式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在拆迁评估的评估方法上两者存在差异,这也是两者补偿额度不同的原因所在。住宅房屋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经营性用房则由于缺乏同一区域位置出售的可比照案例,多采用现行收益法进行估价。不同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策略最终将会导致价值量的巨大差异。专业术语大家可能不太理解,您只需要记住一点,经营性用房的单位面积补偿价格远远高于住宅用房。这也是为什么住宅商用情况下,被拆迁人要争取将住房定性为商业用途。
利弊一目了然,但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房屋性质的呢?一般来说,是按照房产登记证上登记的用途来进行定性的。房产证上登记为住宅,就按住宅来补偿;房产证上登记为商铺,就按商铺来补偿,而不管你实际上是什么性质。对于住宅商用或者商宅民用(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商业用房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有所抬头)的情况,这种认定方式并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保护被拆迁方的利益。
类比于房屋面积的确定,以往多直接依据房产证上的标注办理,但当前逐渐转变为实地勘察、测量。参照上述思路,从尊重客观实际的角度出发,不少地方政府突破了既有做法。比如在山东省,认定拆迁房为商业用房,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同期纳税证明,房产证上的坐落位置与上述位置相一致才行。绝大部分省份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部分地区,住宅商用有机会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拆迁补偿。
虽然有法规支持,但是,将自己的住宅定性争取为经营性房屋仍是一件不能马虎的事。在被最高法院选定为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的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原告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请求遭到拒绝并且行政复议失利后,原告将案件起诉至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不一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就启示我们,在进行住宅改商用的过程中,一定要知悉本地区关于住宅商用的法规、政策,然后按照要求保存好各项证据,如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这样才可能在遭遇征地拆迁时占据有利地势。
最后需要提醒一点,即使您的住宅改商用手续齐全,可能也不会按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而是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但会给您算上停产停业损失。也就是说,住宅商用遇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而这三种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关键要看地方上是按照何种模式进行处理的。
第2个回答  2018-03-31

1、(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8、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9、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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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25

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