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了需要开庭审理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都是希望能够协商和平的解决。当然对于维护双方各自权益,都想要争取做大,因此在不能协商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在提交申请之后,要知不管是诉讼还是仲裁,一旦受理就是不可逆。一、劳动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时可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根据需要也可以传证人到庭,并告之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责任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有关证据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5、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评价、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7、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应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8、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9、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应当宣布延期裁决。10、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11、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最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二、劳动仲裁庭审中纪律要求1、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2、未经准许不得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3、不得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三、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注意事项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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