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2011年8号文件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要原文件谢谢!

如题所述

一、2011 【8】号(第3条、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很多省级政府部门都会就低不就高,自然而然会选择最低工资标准来补偿。代课教师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中国最廉价的劳动力已是公认的事实,他们在职时遭受了很多不公正的对待,除工资很低外,还没有任何福利待遇。他们的经济收入早已沦为社会各行业的最底层,如今经历了多年的上访抗争,终于盼得党开恩出台了2011 【8】号,辞退的补偿却一般会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落实,一个人的价值一般通过钱的多少来体现,如此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认为他们的价值就值社会的最低水准。这种补偿贬低了民办代课教师的社会地位与人格尊严。个人认为在补偿上最低也应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偿。代课教师被辞退时很多都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补偿过低,就算按每代课一年给予本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也不为过。教人[1992]41号明确规定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代课教师与民办教师在本质上没任何区别,只是产生的年代不同,在经济与政治地位上至少应该享受与民办教师同等待遇,在工资待遇上不应低于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而现实中几乎没有一个地方做到了这一点。国家亏欠他们太久、太多……得到更多一点的补偿一点也不过分。
二、(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法”与“规”本身就相互矛盾,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尴尬,他们教书育人的单位——学校本身就属于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上理所当然列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而2011【8】号却是要求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从1996年1月1日实施,民办代课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得从1996年开始算起,而此前的工年怎么算?难道都给抹杀?如果补偿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而补缴费用却按年度月平均工资递增式缴纳。道理何在?在职时绝对的低薪已经令他们穷困潦倒,面对高额的个人补缴部分,就是拿出在职时的所有工资总额也填补不了在职时该补缴的的部分,他们没有能力去“享受”所谓的养老。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此政策不废止,民办代课教师就有充分的理由争取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三、(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国办发[1997]32号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对民办教师做出高度评价,进入21世纪后,各地政府的功绩就是按中央的文件字面意思确实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至于如何解决没人深究。有的在职的民办教师沦为代课教师,或辞退民办教师新聘代课教师了,玩文字游戏,表面看是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而实质产生了大批代课教师问题。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自欺欺人的做法。文件要求坚决关住民办教师的口子,口子没关住,产生大批代课教师不是代课教师的责任。可悲的是对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中央、国务院一直未公开承认他们的功绩,有的只是冷漠的“清退”与“代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这样的头衔。这样的称呼严重的伤害了代课教师的自尊,现实对他们的不公的阴影更会通过他们传递给无数的下一代。国家这样的语气、态度无疑是在给地方政府漠视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撑腰,也会影响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进程与力度。
据现有信息已经出台政策的省份河北是按每教年2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辽宁、吉林按每教年10元发放养老补助;而全国经济强省浙江仅按每教年10元以内标准发放养老补助,浙江省苍南县的老民代教师,每个教龄每月补贴3.50元。
我们就按最高标准来计算:一位工作20年的民办教师为例,获得的养老补助是400元,而在这漫长的历史变迁中他现在还不能是城镇户口,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还得现在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才能享受到这400元的补助。这些政策无疑都是在很多“公仆们”的“精打细算”下研究出来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年轻力壮时走上工作岗位,人生最美好的光阴在三尺讲台度过,20年的工年是一个人所有工年的一大半。在物价高涨的今天,400元能解决哪些问题?对于从事教育工作几十年的老民师来说他们期待的是“老有所养”,而不是“老有所补”。凭当地政府单方意愿出台不合理的政策,民办、代课教师们也不能接受,上访与大规模群访会继续上演,广西就是典型的实例。这样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不是因维而稳,是因排堵才会和稳。
一直以来“没有文件”这四个字曾经是多少年来、多少部门堂而皇之推诿的理由,可如今2011【8】号文件摆在那里,还有政府部门睁着眼睛说瞎话“没政策”。各项政策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进步不断推出的,是依据事情的客观发展变化来人为制定的,“没政策”不应该成为不解决问题的托词。各地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各级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是什么?这只能证明某些政府无视民生,证明你们渎职。
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议
1、出台政策前希望当地政府能与民办、代课教师代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真正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我相信广大民办代课教师能体谅政府的难处,不会无理取闹。
2、为防止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滋生新的腐败,党中央国务院成立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督察小组,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的各级领导予以渎职罪查办。对腐败分子严肃查处。不能把要求落实文件精神仅仅停留在纸上,口号上。
3、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复杂,为了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养老问题上可以按 当地公办教师的平均退休工资(或按80%) :平均工年=民办、代课教师退养金:本人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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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08
只找到部分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人[2011]8号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略

2、略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高度、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2-02
我把青春献给教育事业谁知教育把我坑,希望有人同我一道讨回公道,这是我们民办教师的心声。希望哪位人大代表能替我们说句公道话!!谢谢!!!!